枣庄市“技能照亮前程”培训行动|台儿庄区开展康养类技能进校园活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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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经许可驾驶他人(tārén)车辆引发事故
侵权人与租车人私下(sīxià)和解
车主权益“一笔勾销(yībǐgōuxiāo)”了?
原告曹某(cáomǒu)系某品牌车辆所有权人。2022年(nián)10月(yuè),曹某与某租赁公司签订《合作协议(xiéyì)》,委托其管理并运营案涉车辆。后某租赁公司将车辆出租给姜某使用。2023年12月9日(rì),被告徐某未征得姜某同意,无证驾驶(jiàshǐ)案涉车辆发生交通事故,致车辆损毁(sǔnhuǐ),后弃车逃逸。公安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,认定徐某负全部责任(zérèn)。同年12月16日,被告徐某与姜某协商达成和解(héjiě),一次性赔付车款17000元。原告曹某得知车辆损毁后,多次与徐某协商,徐某以自己已与姜某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不愿承担侵权责任。曹某诉至法院,要求徐某赔偿维修费80500元及鉴定费4500元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(mínfǎdiǎn)》第(dì)一千二百一十二条规定,“未经允许(yǔnxǔ)驾驶他人机动车(jīdòngchē),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,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(zérèn)的,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;机动车所有人、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,承担相应(xiāngyìng)的赔偿责任,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。”本案中,被告(bèigào)徐某未取得车辆(chēliàng)租用人姜某的同意(tóngyì),无证(wúzhèng)驾驶案涉车辆引发事故,且负事故全部责任。针对徐某提出的“曹某应向(xiàng)姜某主张权利”的抗辩,法院认为,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,曹某作为案涉车辆所有权人,有权要求侵权人徐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。徐某辩称其(qí)驾驶行为系受姜某指派,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,法院对此不予采信。徐某驾驶案涉车辆并未征得管理人姜某同意,姜某无过错,案涉车辆所有权人曹某亦无过错,故对损害结果的发生,徐某应承担全部责任。
关于损失金额(jīné)的认定(rèndìng),依据枣庄市某鉴定评估(pínggū)公司出具的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,法院确认(quèrèn)车辆维修费为(wèi)80500元,曹某支出的4500元鉴定费亦属合理必要费用,依法予以支持(zhīchí)。上述损失共计85000元,由被告徐某承担。对于徐某主张其已与姜某(jiāngmǒu)达成和解并支付17000元和解款项,经查,姜某并非案涉车辆所有权人,且无证据证明曹某收到和解款17000元。对上述款项,徐某可另行(lìngxíng)主张权利。综上,法院判决被告徐某向原告曹某赔偿车辆维修费80500元、鉴定费4500元。该判决现已生效。
1.侵权责任与(yǔ)合同责任不可混淆
侵权人(qīnquánrén)与车辆租用人之间的和解协议属于合同(hétóng)法律关系,合同仅对缔约双方具有(jùyǒu)约束力。车辆所有权人并非合同当事人,未明示接受协议约束,亦未从中获得利益让渡,故该协议对其无法律约束力。侵权人主张“已向租用人赔偿”的抗辩,混淆了两种(liǎngzhǒng)责任(zérèn)的性质。侵权责任因侵权行为直接产生,具有法定性和独立性,不因侵权人与他人之间的约定而(ér)免除。
2.赔偿(péicháng)范围的确定需以实际损失为限
所有权(suǒyǒuquán)人主张的损失应以车辆维修费用、合理贬值损失等直接财产损害为依据,并提供相关鉴定报告、票据(piàojù)等证据证明损失金额。
3.司法价值导向:物权(wùquán)保护与诚信原则的平衡
支持所有权人向侵权人直接求偿,既是对物权绝对性的(de)维护,亦是对擅自处分他人财产行为的否定评价。若(ruò)允许侵权人以与第三人的和(hé)解协议对抗(duìkàng)所有权人,将损害社会财产秩序。本案判决通过严格区分合同关系和侵权责任,明确物权保护的优先性,彰显了司法对“合法财产不受(shòu)他人侵害”这一基本价值的坚守。
(大众新闻记者(xīnwénjìzhě) 孟令洋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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